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5月5日 新华社电)
据最高检统计,全国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60%的举报人与被举报者没有利益冲突。曾有媒体评出30年来的十大举报人,这十个人中有九个人曾遭遇打击报复。在我看来,大多数人之所以敢于举报腐败问题,而且不惧报复、百折不挠,主要还是出于对丑恶的憎恶,出于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初衷。相比于他们可能遭遇的打击报复,几万乃至几十万的举报奖金并不一定就能弥补。相比于金钱奖励,大多数举报人显然更希望其举报线索能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
鉴于此,政府部门显然有必要认真对待每一条举报线索,在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主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通过顺藤摸瓜,将每一条举报线索用彻底,将每一个腐败问题彻底查清。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处以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我看来,对大多数举报人而言,没有什么能比恶人得到惩罚、正义得到伸张更让他们感到高兴。遗憾的是,一些举报人不仅没有看到恶人得到惩罚,连自己也遭遇到了打击报复;遗憾的是,一些腐败事件被举报后,相关涉案官员还依然在台上;更为遗憾的是,一些滥用职权的官员被免职撤职后,却仍然保留相关待遇,而且很快便会复出……这样举报的结果,恐怕是每一个举报人都不愿意看到。
重奖举报当然是好事,但若不能彻查腐败,让涉事人员特别是涉腐官员真正付出代价,即便奖金再高,恐怕也难以激发举报人的积极性。不信,你可以问问那些反贪人士,他们有几个是为了奖金而来举报的。(作者: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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