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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津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孙风树获刑12年 |
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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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津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兼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孙风树等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孙风树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同案的被告人李文华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被告人陈明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同案被告人李文华是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被告人陈明军是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原副主任。据悉,该案是德州市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查获的。
经审理查明,1998年春,在宁津县国土资源局所属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该县城建委所属的宁津县第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搞联合开发期间,时任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孙风树滥用土地管理职权,对四处国有划拨土地擅自决定免征国有土地出让金,给国家至少造成经济损失25.1万元。
2006年至2007年间,在宁津县大柳镇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期间,被告人孙风树、李文华、陈明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公款24万元。
1998年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孙风树利用担任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宁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9人15次所送现金、房产、小金砖、彩电等物品,总价值69.39万元。200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文华、陈明军利用负责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风树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李文华、陈明军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三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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