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湖南隆回县学生罗彩霞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时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并已顺利毕业。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冒名顶替者王佳俊及其家长受到舆论的一致谴责和声讨。而在此刻,贵州师范大学招生办负责人却说:“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说,双方都是受害者。”(5月7日《中国青年报》)
冒名顶替者也是受害者?!笔者不知这样的结论是依据什么得出的。只因顶替者的4年读书“前功尽弃”,还是目前处于舆论谴责的漩涡?
首先,王佳俊是冒名顶替事件中最主要的侵权人,她不仅侵犯了罗彩霞的姓名权,还严重侵犯了罗彩霞的受教育权,不仅给罗彩霞目前的学习和生活带来许多严重影响,甚至还可能因此改变罗彩霞的未来前途和命运。无论从哪个方面说,在这个冒名顶替事件中,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都是罗彩霞,作为侵权行为人的王佳俊咋在转瞬之间就变成了令人同情的“受害者”呢?!
或许在冒名顶替事件上,王佳俊是在父母或亲友的劝说和压力下就范的,但这并不能否定她在整个事件中的主要侵权人角色。毕竟之后的一切行为,包括冒名报到、冒名读书4年以及冒名申请教师资格等等假冒罗彩霞所做的事情,都是在王佳俊明知且主动配合和积极追求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任何理由借目前的困境把她由“加害人”摇身变为“受害者”。为此冠用“以人为本”明显属于滥用了“以人为本”这个进步理念,因为任何社会进步都不会模糊甚至抹杀是非标准。
至于王佳俊目前的困境,如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权利和资格都将面临被注销,因为冒名顶替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很可能由此而彻底改变她未来的人生命运。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着实令人惋惜。但同情不能不分是非,感情不能代替良知。王佳俊所以要承担这样的悲惨后果,是因为她侵权在先,违法在先,是侵权人和违法者应当接受的法律处理,是违法者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既是恢复法治秩序的基本方式,更是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如果社会把更多的理解和同情给予侵权人,那将是是非颠倒,对真正的受害者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不公正的。(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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