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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审判员收10万感谢费被移送检察机关 |
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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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5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何昕通报了6起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典型案例和查处情况。
——李某受贿案。李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经查,某律师为使其代理的执行案件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请托李某为其介绍认识有关法官,李某遂先后为该律师介绍认识三名法官,并收受了该律师所送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鉴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一条与第二条规定,同时已涉嫌受贿犯罪,目前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陈某某受贿案。陈某某,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经查,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承办的23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先后36次收受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鉴于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一条规定,同时已涉嫌受贿犯罪,目前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同时受到开除公职和开除党籍处分。
——孟某某、李某诈骗案。孟某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聘用法警;李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聘用法警。经查,孟某某和李某利用案件当事人请托其找人关照自己案件的机会,多次以法官和领导的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6万余元。鉴于孟某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一条的规定,同时已涉嫌诈骗犯罪,目前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被解聘处理。
——李某某接受当事人吃请案。李某某,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经查,李某某在承办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鉴于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一条规定,目前已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党政纪处分,并被调离审判岗位。
——李某某插手过问他人办案案。李某某,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经查,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曾多次插手过问该院某合议庭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鉴于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三条规定,目前已受到撤职处分,并被调离审判岗位。
——李某某、高某某违规鉴定案。李某某,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高某某,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经查,李某某和高某某在办理一起矿权纠纷案件中,违规委托鉴定、擅自收取并不当使用当事人鉴定费用。鉴于李某某、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四条的规定,目前已被分别撤销副庭长和助理审判员职务,并被调离审判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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