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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缓刑比例过高:检察机关有检讨之处吗 |
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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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比例过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不仅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打击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认同。对此现象,笔者认为在检察环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目前检察机关对基层院的考核注重案件数量、立案工作,而对于案件的质量、案件立案后的起诉、审判工作相对来说重视不够。一定程度导致检察干警形成了“重查处,轻处理”、“重立案,轻结案”的思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往往疲于完成年度考核基数,在先保证考核数量和基础质量的基础上再考虑深挖犯罪、提高侦查质量的问题,这样往往使得案件在符合起诉条件而深挖又有难度时被匆忙终结。造成犯罪嫌疑人只有部分犯罪事实被查处,上述案件移送法院,因数额不大,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就上升。
其次,有些基层院为应付上级的考核,将小案立成大案,在侦查终结或起诉时将案值恢复到实际数额。更有甚者,在起诉时夸大案值,由法院判决。这样给上级检察机关造成法院不予认定的假象,丝毫不影响上级检察机关对“大要案”的认定,而赢得考核。这样的案件也提升了法院适用缓刑的几率。
最后,对个别案件的侦查质量较低,认定案件的证据有瑕疵,或证据在审判环节发生变化造成相关证据不被法院采纳,使得法院担心判处实刑引发上访等新的社会问题,无奈之下,只能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那么,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比例过高现象有何良策呢?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解决措施。
一、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在立案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案件在初查以后,下级检察机关要如实向上级汇报初查情况,以及该案在深挖犯罪方面的潜力。上级检察机关要掌握立案的犯罪金额或重要情节。要密切关注案件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等环节在犯罪数额认定及重要情节方面的变化,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跟踪管理。要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对侦查过程的领导,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尽量扩大战果,提高质量,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二、要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参与对缓刑适用的判断,同时监督缓刑的适用。具体做法是,办案人员在审查案卷时应当注意考察职务犯罪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目的、手段、情节等因素,从而在出庭公诉时,在公诉意见中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明确提出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同时,要求法官对拟适用缓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案情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抄送检察机关,从而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缓刑适用不当的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三、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将法院认定自首、立功确有错误和量刑畸轻的缓刑、免刑案件作为审判监督的重点,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法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的应该严肃查处。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抗诉的最后结果并不一定使缓刑得以改判,但这并不意味着抗诉是无效的、错误的,而是必须更加坚决地执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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