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部门查询。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部分条款作出了新规定。
规划修改后应重新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条款。为保证该条款的法律效力,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配套”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于规划查询,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有关信息。
与此同时,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市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在增加单位和个人权利的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也规定了大家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物业公司有权制止本区域违法建设行为
为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力度,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报告。
政府部门在受理违法建设行为举报时又有何责任和义务呢?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部门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新增了本市建立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条款,并明确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记者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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