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超凡、许国俊、余振东三人,均为2001年开平银行贪污案的主犯,不同的是,余振东已于2004年4月被美国遣返回国,并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而许超凡、许国俊2004年年底落网后,直到最近才被美国拉斯韦加斯联邦法院分别判处25年、22年的监禁刑。据此,不少人认为上述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将对外逃贪官产生极大的震慑效力。
许超凡、许国俊被绳之以法,确实印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但并不能因此就对国际反腐形势抱以盲目乐观态度。按照我国刑法,许超凡、许国俊最大的罪行显然是贪污罪,结合相关金额与情节,理当判处死刑。而美国法院确定的罪名,却是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这些行为都发生在美国本土,触犯的也只是美国法律,严格意义上讲,与“二许”在中国犯下的贪污罪行只有逻辑关联,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那么,“二许”是否会如当年的余振东一般,被再次押送回国受审呢?答案是,不可能。从国际法上看,人犯遣送的形式,包括引渡、移交与被判刑人的移管。引渡是将犯罪嫌疑人转送别国审判,往往要受死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等原则的制约,并以两国签订引渡条约为前提。移交主要是针对国际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至于被判刑人的移管,则是指被告人在甲国被判刑后,转至乙国服刑。
当年余振东之所以能被遣返,完全属于国际刑事合作中的“特例”。在被押解回国前,他已被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罪判处144个月监禁,完全可以在美国服刑。但在我国有关部门的努力下,余振东同意被遣返回国,并自愿签署了协议。与此同时,中方也向美国承诺,余振东回国后,将不会被判处死刑,所处刑罚也不会超过美方已处量刑。这也是余振东虽贪污数亿,却只在国内领刑12年的真实原因。这种情形,既不属于引渡,也算不上被判刑人的移管,但在当时情况下,确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权宜之计。
在“二许”案件中,出于种种原因,两人并不愿被遣返回国,所以,“余振东模式”将无法复制。尽管二十多年的刑期,对两名中年贪官已足够长,但从“罚当其罪”的角度看,确实是便宜了他俩。由此可见,在境外追逃层面,我国尚有许多工作要做,不能仅仅将希望寄托在说服与自愿基础上。
中美两国虽于2000年签署了《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但协定中并不包括引渡条款。如果缺乏这类条款或条约,即便两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参加国,要想畅通个案合作通道,仍将存在制度瓶颈。
拉斯韦加斯联邦法院这次判决的最大亮点,在于勒令被告退还4.82亿美元涉案赃款。这一判决,无疑为中国银行挽回损失提供了判决依据,在此次诉讼中,中方显然也曾为此付出过极大努力。2004年,余振东遣返案的一大突破,就在于美国司法部通过民事没收,将500万美元赃款转交中方,也是从那时开始,我国逐步将跨国追赃的重心,拆分为民事、刑事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刑事合作实现追赃目的,一方面通过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萧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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