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选我当村委会主任,没抽我一支烟,没喝过一口水。”今年4月21日,说起竞选村主任,董长民就抑制不住激动。
董长民是辽宁省辽阳县小屯镇小漩村农民,2007年6月30日,他当选村主任,并接到了镇政府颁发的当选证书。
董长民上任后,先是修路,接着又更换了自来水管,垫付2万多元给全村安装了有线电视,还带领村民到凤城市参观新农村建设。
正当董长民要让小漩村变个样的时候,2008年4月4日,小屯镇政府突然宣布(口头):根据辽阳市政府红头文件,小漩村2007年6月30日举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无效。当了10个月村主任的董长民“当选无效”。
对换届选举结果,县、镇政府认为有效,市政府认为无效。更为离奇的事还在后头。董长民状告辽阳市政府,请求撤销关于小漩村选举无效的红头文件,辽阳中院认为,市政府的红头文件是信访复核意见,是指导性的,不具有强制力,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可诉。辽宁省高院认为,涉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驳回上诉。
“我现在是投诉无门了。”董长民无奈地说。
两级政府的红头文件
与董长民一起竞选村主任的是崔喜春。小屯镇党委书记王英石告诉记者,“在2007年6月30日举行的村委会选举中,崔喜春落选。第二天,崔喜春的女儿崔艳丽就组织亲属及村民20余人到辽阳市政府集体上访”。
根据上级要求,小屯镇党委、政府对崔艳丽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下发红头文件,加盖镇政府公章。镇政府认为,小漩村换届选举符合选举程序,选举有效。
崔艳丽不服,向辽阳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镇政府的结论进行复查。
记者看到了这份以辽阳县政府名义下发的红头文件。
辽阳县民政局副局长高平是文件的起草人,他告诉记者,对小漩村的选举问题,辽阳县换届指导小组专门开会研究,一致认为选举有效。
辽阳县政府对崔艳丽反映的选举中存在的五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是非农业人口参选问题。县政府认为,在选举中,确有一名非农业人员未经村民代表讨论而获得选民资格并参加了选举。此人是小漩村小学的佟亚英,民办教师转正后,由于公安户籍底册未反映此人为非农业户口,因此被误登为选民。依据辽宁省民政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的规定,对选民登记失误的,可从原当选人得票数中剔除,重新计算得票数,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有效。对此,小屯镇政府已经作出处理,从董长民得票中剔除一票。这个问题并不影响选举的有效性。
二是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7人。小漩村选举委员会原为7人,在选举前有1人被查出为非农业户口,另一人在选举当天未到场。这也不影响选举的有效性。
三是没有当场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县政府调查认为,小漩村选举确实没有当天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原因是计票结束后,由于参选的双方对计票结果不满,现场气氛紧张,村选举委员会成员都离开了现场。但是,第二天选举结果张榜公布,这次公布并没有影响选民的知情权,因为选举当天,村民已经在计票黑板上得知了计票结果。
四是镇政府指导小组包办选举。县政府认为,小漩村此前有过一次选举,出现了撕坏选票,选举被破坏的行为,对此,镇指导小组抽调了大量机关干部进行指导,但指导组并未对选举进行包办。
五是对17张选票的争议。县政府认为,选举中17张有争议选票的认定,应以选举当天小漩村选举委员会和镇指导组的共同认定结果为准,并且选举委员会成员都在计票结果报告上签名,说明当时已经认同17张选票为有效票。其中,有4张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画了圈,下面也画了圈,这4张选票应认定为有效票。另外,有3张在后面空格内填写了与候选人董长民相同的姓名,这种情况应当看该村是否有与候选人董长民重名的选民,如果有,应认定另选他人,如果没有,应认定为选董长民。经调查,该村没有与董长民重名的选民,因此这3张选票应认定为赞成董长民。
辽阳县政府认为,小漩村选举符合程序,选举有效。红头文件的末尾,告知上访人崔艳丽,如果对县政府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辽阳市政府申请复核。
辽阳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科长杨斌告诉记者,投票结束后,应当先清点票数,确认选举有效后,再对选票的有效性进行甄别,最后才是唱票。而小漩村的选举,是一边唱票,一边对选票的有效性进行甄别,这样的选举程序违法。
辽阳市民政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小漩村选举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应当认定为选举无效。不久,辽阳市民政局的调查结论就以辽阳市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
辽阳市政府认定小漩村选举无效的理由也有五点。一是,镇指导组存在“越位”指导。选举当天,镇政府派出了20余名干部前往指导,选举工作全部是镇指导组组织的,使该村的选举委员会没有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利;二是,村选举委员会未按规定妥善处理有争议选票。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边唱票、边验票,挑出59张废票和有争议的票。唱票结束后,将竞选人董长民(得票350张)、崔喜春(得票315张)的得票数在计票板上进行了公布。镇指导组发现两名竞选人得票均不过半数,怕选举无效,要求村选举委员会从59张票中选出18张进行重新鉴别;三是村选举委员会未按规定填写选举报告单。选举规程规定,投票结束后,应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将全部选票整理后封存,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而小漩村选举结束后,没有按照统一的样本要求填写结果报告单,只是临时用一张信纸草率地写上选民和参选人数、发出和收回选票数、主任候选人得票数;四是,选举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间宣布选举结果和颁发当选证书;五是当选人董长民得票不够半数。争议焦点是3张:在选票后面的空格内填写了与候选人董长民姓名相同的选票,县政府认为有效,市政府认为无效。
红头文件只是建议?
2008年5月,董长民提起行政诉讼后,辽阳中院立案受理。
法庭上,辽阳市政府认为,其发布红头文件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仅仅是一种“建议”,因此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董长民的代理人(不愿透露姓名)针锋相对:请问市政府的建议是向谁提出的?董长民和下级政府不执行市政府的红头文件能行吗?
“辽阳市政府在红头文件中明确认定选举无效,显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董长民的代理人告诉记者,“确认选举无效,不以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和协助为前提,而是市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独立得出的结论。同时,市政府的红头文件也没有载明,本结论是建议性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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