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1日电(记者李柯勇、谭浩)在汶川大地震一周年前夕,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常务副校长史培军说,中国在近年应对重大灾害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国家政治制度的特殊优势,逐渐形成了“巨灾风险防范的中国范式”,这一点对世界防范巨灾风险都有借鉴价值。
“什么样的灾害可称为‘巨灾’,至今尚无统一的国际标准。”史培军告诉记者,“我认为,在我国可以使用这样的标准:造成1000人以上死亡,或1000亿人民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或百年不遇的灾害事件可视为巨灾。”
根据这一标准,1976年唐山地震、1998年特大洪水、2003年非典疫情、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都在巨灾之列。
史培军说,通过多次抗灾救灾的实践,我国形成了巨灾“举国应对”的体制、机制、法制,突出表现为“五个作用”的发挥:党和政府的坚强指挥起到了“核心作用”,军队、武警及公安等组成的应急武装力量起到了“关键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形成的较强国力起到了“保障作用”,广大群众及各类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起到了“推动作用”,各类媒体的积极舆论引导起到了“凝聚作用”。
“‘五个作用’的整合,展示了中国综合灾害风险防范的结构与功能体系的优化,从而体现了巨灾风险防范的高效率。”史培军说,“这是一种对全世界都有借鉴价值的巨灾风险防范模式,我们称之为‘巨灾风险防范的中国范式’。”
对巨灾风险的防范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建立综合防范体系。无论由“安全设防、救灾救济、应急管理和风险转移”共同构成的国家综合灾害风险防范的结构体系,还是由“备灾、应急、恢复与重建”共同构成的国家综合灾害风险防范的功能体系,“中国范式”都具有鲜明的特色。
在实践中,“巨灾风险防范的中国范式”仍在不断完善。史培军分析,我国地域辽阔,区域自然社会经济差异很大,人口众多,人均收入仍然处在世界中等偏下水平,因此灾害风险设防水平还有待提高。
如何运用有限的资源,整体上提高和改进我国应对巨灾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史培军建议,一是借鉴其他国家建立的巨灾风险转移的经验,发展巨灾保险与再保险业务;二是提高各类基础设施的设防水平和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三是提高全民防范巨灾风险的意识和掌握基本逃生技能;四是完善巨灾应对的预案和信息集成网络及指挥平台。
汶川大地震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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