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新规剑指“带病复出” |
2009-07-20 |
|
近年来,伴随着一些突发事件特别是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治安与群体事件的处理,对官员问责的力度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行政问责法规,把官员问责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可操作标准,到底该问责谁、该问责到怎样的程度等存在着较大的社会分歧,使问责制度及其复
出机制饱受争议。
|
胡锦涛要求举全国之力办好上海世博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西藏党政主要领导看望慰问第十一世班禅 tujian.org
沉寂近一年孟学农“亮相”
写诗抒怀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新疆旅游部门拟申请资金解救受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五十六个民族血脉相连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上述争议将有望得到根本解决。伴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领导干部问责将正式进入制度化时代。
问责范围实现了党政干部的“无缝覆盖”
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实践中,党的领导干部同样掌控着行政公权力,一些地方或部门的党委书记(党组书记)还通常被称为“一把手”、“班长”等等。
但在贵州瓮安事件问责之前,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被问责的常常是行政领导,而党委主要领导则往往被免责。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郑广永博士对记者表示:“以往的问责对象大多局限在行政系统内,而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使问责机制的权威性受到较大冲击,《暂行规定》的正式出台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这一突出问题。”
就此,《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1] [2] [3] [4]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