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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救凶犯,法律不只有一张冷面孔
2009-07-27

《法制日报》7月23日报道,西安未央看守所花费14万元抢救癌症杀人凶犯的举动,在社会各界引起激烈争议。“不值论”者认为,看守所不是慈善救助机构,为一个罪恶之人付出这么多,既不该也不值,尤其是在很多普通人因看不起病还在忍受煎熬的情况下,政府应该把更多的金钱投放在守法公民身上。

笔者完全支持西安未央看守所的做法。花14万元抢救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癌症杀人凶犯,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值得的。因为,法律不只有一张冷面孔,而且它还有也应该有一张充满温情和人道精神的和善面孔,只有充满人道的法治才是现代法治,才能更让人敬畏。

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尊重人格、保障人权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救死扶伤、扶贫济困已经成为主流社会道德的重要部分。但也有一部分人在潜意识中,往往把应当受到人格尊重和人权保障的对象局限于所谓的“好人”身上,一涉及违法犯罪的人尤其是涉及身犯重罪的人时,立刻表现出“双重标准”倾向。在这部分人看来,一个人一旦成为罪犯尤其是十恶不赦的重刑罪犯,就完全可以将其“打翻在地并踏上一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因此,不仅国家判其重刑是完全应该的,而且他们的基本权利也不应受到尊重,甚至连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都不应该享有。

重病而亡恰恰是这些人所期盼的,政府怎能花巨款抢救呢?显然,这暴露了一些人内心深处“以牙还牙”的血亲复仇的传统刑罚思维。

其实,这种思想与现代法治所持的人道、人权理念完全相悖。违法犯罪者对公众、社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危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应当的。但有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人的基本尊严并不因犯罪而丧失。而病有所医是人的基本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享有这些权利并不因是否违法犯罪而有所差别。为此,不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看守所和监狱等看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服刑人员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

从某种意义上讲,“坏人”的人格和人权是否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高低和一个国家公众法治意识强弱的重要标准。

严格来讲,救治人犯是警方的法定职责,积极救治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消极对待和放弃救治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不考虑执法过程中的人道和人权,那么,现代法治将会变成一个被掏空了精神的空壳。(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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