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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身损害赔偿案精神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2009-07-28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标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同一事故中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从案件数量上仅次于婚姻家庭案件,因赔偿金方面计算标准的城乡差别问题,现实中常常引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说,2008年全省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到了13483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1.25%。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较为原则,各地法院理解不一,执法标准不统一。 对此,云南省高院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起算时间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另外,目前审判实践中动辄10万元以上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屡见不鲜,这与云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适应的,今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确实有特殊情况的,赔偿数额也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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