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要求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
2009-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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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按照这一意见的要求,高、中级人民法院将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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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表示,“
长期以来,各种阻碍执行的行为时常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也屡见不鲜,不仅影响到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和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更是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各种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排除阻挠、干扰执行的违法行为,维持执行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为了克服被执行人和财产难找的困境,不少法院推出了悬赏执行措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有关被执行人及财产下落的举报,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探索利用公安机关的资源优势帮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方法。“这些执行方式方法的实施,都需要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快速反应机制,以便及时处理各种线索,发现、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俞灵雨说。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作了些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推广一些地方的经验,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其出台的这份《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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