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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和监督权不容侵害。然而,在“曹县帖案”中,监督权却朝着相反方面步步“推进”:2月5日报案,2月8日立案侦查,2月25日刑拘段磊,4月4日执行逮捕,7月3日提起公诉,7月17日一审开庭,7月24日撤诉撤案。

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因此,对段磊举报内容的调查过程及结论,对于案件推进,至关重要。但从报案到立案,只短短几天时间,依据“未发现段磊所反映的问题”一个模棱两可的结论,当地公检法行动迅速,立案侦查、刑拘举报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是否失之草率,有压制和打击报复之嫌?同时,身为基层领导干部,如果认为他人诽谤了自己,可以通过自诉依法维权,而不应“借力”公权力为自己办案。

错案发生了,百姓需要和欢迎“知错就改”,但也更希望了解真相。7月23日,山东曹县县委政法委协调公检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段磊案进行了分析研究,承认“公检法机关对(段磊)案件适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差”。值得深思的是,公检法机关在职责上原本相互监督制约,但在这一起案件中,却共同对适用法律存在“理解偏差”。难怪有人感慨:“理解偏差”不应成为制造错案的借口,三个士兵“同时走火儿”且对准同一目标,这样的解释能否服众?

“曹县帖案”暴露了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在对待群众举报问题上,滥用权力、不依法办事的粗暴作风。这种不问真伪先抓举报人的做法,不仅损害了群众权益,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损害了政府形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问责。曹县公检法向发帖人段磊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之后,相关人员还应公开担责。否则,如何杜绝“曹县帖案”再次发生?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曹县帖案”:知错,还应问责
2009-07-28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黄冠)持续5个多月的“曹县帖案”,在引起巨大风波之后,终因证据不足撤诉撤案,公检法向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但事情,显然不应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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