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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近年来,从开发商“野蛮拆迁”到政府“株连拆迁”,上演了一幕又一幕闹剧,既损害了群众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稳定。然而,贵州纳雍县少数官员竟仍然以红头文件明文规定不拆迁就“双停”,简直让人匪夷所思。实际上,这哪里是什么“政府协调职能的体现”,分明就是一种“权力逼迁”。

拆迁,无论是为了城市建设,还是为了公共利益,毫无疑问都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任何超越法律、践踏法律的权力介入都是不正当的。采取不拆迁就“双停”的做法,将干部、职工就业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与毫不相干的拆迁“捆绑”起来,明显有悖于《物权法》以及城市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违反了《劳动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说白了就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既然以这种方式逼迫干部群众“不拆也得拆”,那么与“暴力拆迁”又有什么区别呢?

拆迁本是一个市场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在政府用停薪停职等行政手段滥用公权强行干预,至少折射出三个问题:一是某些官员简单、粗暴的执法习惯和“懒政”思维根深蒂固;二是一些地方对官员的权力远未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三是当前调整拆迁利益关系的体制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理顺。在诸如此类的拆迁案例中,政府既是决策者、实施者,也是监督者、裁判者,在这种情况之下,倘若官员权力不受制约而又欠缺法律意识,要想切实保障干部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很难的。

显而易见,不拆迁就“双停”是法治的耻辱。笔者以为,唯有进一步厘清职能、加速转型,让政府超脱于拆迁利益格局之外,同时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实行更为严厉的问责制度,确保不折不扣地依法行政,才能有效杜绝类似的“权力逼迁”现象,真正把拆迁工作纳入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轨道,才能始终坚决将群众利益摆在首位,从而赢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张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不拆迁就“双停”是法治之耻
2009-08-01
贵州纳雍县为解决旧城改造和新城开发拆迁难问题,出台红头文件规定:干部、职员坚持不签拆迁协议的,停职停薪,有亲属或员工不签的,也要受到处理。建设局局长张华认为“这是政府协调职能的体现”。(7月30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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