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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京
2009-08-01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电(顾瑞珍、杨舟)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做好华北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环境保护部日前下达通知,将加强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的管理,自2009年9月1日起,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京。

环境保护部在通知中要求,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环保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符合国I(含)水平以上的汽油车、国III(含)水平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不在标志发放范围内。

对于环保标志的发放,通知中介绍,2009年6月1日起,进京机动车车主可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城市申领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尚未开展黄色和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地区,可以对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按排放标准核发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

通知中还提出,2009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对违规进入的外埠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京。持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进京机动车,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行驶;2009年10月1日以后,将全天禁止在六环路以内(含六环路)行驶。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空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环境保护部将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六省区市共同研究制定区域空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管理政策,促进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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