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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年收购建设公共租赁房50万平 小户型为主 |
2009-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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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于8月1日正式试行。《办法》规定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轮候配租制度。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条件及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其它政策性住房保障。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经重新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负责提供,通过建设、收购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设计划,今年将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周边等交通便利区域,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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