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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条例保护水下文物 海底盗宝最高可罚50万 |
2009-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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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岸线漫长,历史上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在海上运输航线和众多的港湾中,有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沉船。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水下文物被盗、哄抢、非法打捞的情况时有发生。8月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水下文物的保护》单列一章。据了解,这在全国各省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 “海底珍宝”屡遭盗捞 出现“专业”盗捞团,曾一次追缴被盗文物3845件 福建省文化厅厅长宋闽旺介绍说,福建水下文物资源丰富,毗邻海域水下文物保护是福建省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福建省文物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 福建省文物局局长郑国珍介绍,福建沿海水下考古调查队去年3月下旬至9月中旬对福建省福州、莆田、泉州、漳州等沿海地区进行水下考古调查,取得了丰硕成果,不仅复查了一批以往发现的沉船遗址,而且新发现沉船遗址十余处,并采集了一批水下遗物。 但是,对这些“海底珍宝”,早有人虎视眈眈。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沿海地区已出现水下文物盗捞现象,并愈演愈烈,甚至出现有组织的“专业打捞”盗捞团伙。 2008年,公安边防部门在福建龙海破获的一起非法盗捞倒卖文物案,一次性就追缴从古沉船中偷偷打捞回来的文物共3845件,涉及宋、元、明、清及民国各个时期。 更令文物专家痛心的是,考古队员在水下拍摄的视频和照片中,沉船遗址周围往往散落着大量的瓷器碎片,同时有使用炸药爆破进行盗取水下文物的明显证据。近年来实施抢救性发掘的多处沉船遗址,包括“碗礁Ⅰ号”、“华光礁Ⅰ号”、“大练岛Ⅰ号”等,都遭到过不法分子的野蛮盗捞。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王豫生说:“近几年,不断有代表在省人代会上提出关于水下文物等文物保护方面的立法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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