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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规定教师组织补课收受好处以商业贿赂论处
2009-08-04
  日前,湖南衡阳市教育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刹住中小学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并明确规定教师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将补课与商业贿赂挂钩,此举一出即引发热议。   有网友质疑,教师给学生补课收取补课费属获取劳动报酬,同时补课是传授知识,谈不上以学生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受贿。   教育局:不针对个人自愿补课行为   “通知被一些媒体和网友误读了。”衡阳市教育局宣传法规科科长肖仲斌说,自2005年严令禁止公办学校补课以来,一些民办培训机构为争取生源,往往会找到中小学校老师,由老师发动学生前往该机构补课,并按人头给老师“回扣”。每介绍一个学生,老师将获得30—50元不等的“好处”。他认为,这种默契实际上已成为一种“买卖生源”的行为,而这才是教育局下发通知严厉禁止的对象。他强调,对于那些学生老师自愿开展的特长或者文化课补习行为,衡阳市教育局并不干涉。   支持方:招揽生源收回扣属贿赂   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西岳说,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认为,短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可视为经营者;教师特别是学生的班主任,能够利用其职务关系影响学生及家长的意志,即有发动和组织学生参与补课的便利条件,属于“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因此,教师为短训学校招揽生源收受好处的,属于一种接受商业贿赂性质的违法行为。   反对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需认定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赖早兴则认为,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取决于培训活动是否属于经济活动和教师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相关规定,教育并不具经济活动性质。同时,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义务看,教师并没有学生校外管理的权利,学生参不参与培训完全取决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教师不具有决定权。所以,在学生是否参与短期培训上,教师是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的。(作者:颜珂)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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