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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嫖宿幼女局长因强奸罪一审被判10年
2009-08-04
今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就卢玉敏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玉敏、牟琼、牟思亭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卢玉敏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牟琼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牟思亭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让被告人牟琼(女,个体经营者)帮忙找处女“破处”,牟琼让其侄女被告人牟思亭(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帮忙。牟思亭通过其他未成年人找到被害人何某(案发时不满14周岁),并于12月20日将何某带至牟琼处,卢玉敏支付6000元现金给牟琼。牟思亭等人将何某送至某旅社一房间内,并在外等候。卢玉敏进入房间,在何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将其奸淫。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玉敏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牟琼、牟思亭帮助他人实施奸淫幼女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玉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对幼女实施奸淫,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牟琼、牟思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牟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思亭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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