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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要求加强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探索家庭寄养
2009-08-04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五部委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通知指出,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通知要求,应当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通知强调,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

  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要求,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通知指出应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记者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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