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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立法 如何趋利避害
2009-08-04
高温席卷,立法重提。从1960年暂行至今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能否保证劳动者有对高温“说不”的权利?有没有必要专门制定相应的法规?“高温立法”存在哪些现实难题?法律界人士看法各有不同。

  【正方】

高温下劳动者权益

现有条款无法保护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管建军

记者:您为什么力促“高温立法”?

管建军:“高温立法”实际上是保护公民尤其是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问题。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看,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升高,以及此类灾害性天气的不断发生,“高温立法”日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国在1960年就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并在此后的劳动立法中也有所涉及,但都因缺乏相应的责任条款而流于形式,起不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新修订或者制定专门的法规来规范“高温”状态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记者:“高温立法”缺位,会引发哪些问题?

管建军:“高温酷暑”下的工作环境已经威胁到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保护,这种威胁将一直存在。就立法者而言,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机构,都应本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根据宪法赋予的职责,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来切实维护每个公民尤其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据了解,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具体标准。如果没有“高温立法”,当发生高温灾害天气或因此受到伤害时,公民尤其是劳动者会显得无所适从、难以维权。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也会给法院审理带来困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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