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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民调解协议从今日起具有合同效力
2009-08-05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上午发法律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获悉,人民调解协议从今日起具有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上午表示,近两年,各类纠纷的数量连续呈上升趋势,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局限性,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和新期待局限性。比如,各种民间调解的力量没有很好培植,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为此,最高法扩大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的范围。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 孙军工表示,行政机关有效调解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而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等商事调解机构在调解处理商事纠纷,尤其是涉外商事纠纷方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仲裁机构近来设立的调解中心,以及依托行业协会成立的行业性调解组织发挥其专业优势,调解了大量行业内部纠纷。 同时,最高法还出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主要衔接方式,它主要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两种问题,一种是当非诉讼纠纷解决不了时,如何进入诉讼程序,一种是当诉讼程序已经将问题解决了,如何确认法律效力并最终执行。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主要衔接方式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执行仲裁裁决 2、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法律和调解书 4、申请确认并执行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5、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履行、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6、对行政调处不服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7、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8、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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