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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不能变成“法律危机”
2009-08-08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法院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当前,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复苏,许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采取了很多措施,也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然而,有些地方和企业却把应对金融危机,当成侵害职工权益,实施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借口。例如,一些企业借口应对危机,“创造”出“遥遥无期的试用期”“无薪求职培训”“变相的实习”这些新招法,抓住待业群体求职压倒一切的心理软肋,让不少求职者明知自身权利被侵犯,也只好忍耐。一些企业在“共度时艰”的旗帜下,或克扣、拖欠工资,或不发加班工资,或借调岗降薪曲线裁员,让在职者陷入维权还是保饭碗的两难境地。另外还有人提出,暂停带薪休假,以减少企业负担,度过金融危机。

在我看来,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都突破了法律规定,走上了另一个极端,也走上了违法的边缘。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在面对类似的案件时,也常陷入应对危机与依法维权的“两难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出台意见,及时防止和纠正这种不良倾向,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而且有利于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合法应对金融危机,为最终战胜金融危机作出贡献,非常有必要。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底线。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则公民权益受损,法律尊严受伤,国家法度受害,其危害和后果远甚于突破法律所带来的一时益处,是一种真正的饮鸩止渴、得不偿失的行为。因为法律的稳定性是其权威性的基础,如果为了应对危机,就允许擅自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连国家基本的法度都不要,就会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极大的影响,动摇一个国家法治的根基。

金融危机被克服只是迟早的问题,在这场危机中,我们损失了部分经济利益,但如果允许擅自突破法律行为的存在,那我们在经济损失之外,还会损失社会公平与正义,损失公民对法治的信心。(孙瑞灼)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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