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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2009-08-26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隋笑飞、崔清新)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之前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草案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草案同时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草案还规定,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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