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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范行政机关强制行为
2009-08-26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隋笑飞、崔清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等多个方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该草案于1999年开始动手酝酿,历经2005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此次提请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共分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

有关立法人士和法律专家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生活关系密切,有专家曾如此形容:一个人从他出生报户口开始到死亡,都必须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但行政机关拥有哪些强制措施?如何防止这些强制措施被滥用?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权力面前如何得到保护?然而事实上,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不容乐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我国行政强制的权限是比较乱的,强制措施基本上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各方面出于管理的需要,不论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都对此作出了规定,所以行政强制法对使用权方面的配置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法律专家表示,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必然给其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同时,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出台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这项法律的修改情况汇报中指出:“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为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依法对行政机关履职进行监督,草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其必须“由法律设定” 或者“行政法规”设定。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这等于划下了一道线,明确了什么部门能够制定什么层次的行政强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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