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8月24日电(记者顾烨)前一辆机动车撞倒行人后逃逸,倒地行人又遭后一辆出租车拖轧,最终抢救无效致死。究竟由哪辆车来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少见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万元后,超出部分30余万元由后一辆出租车先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11日20时许,受害人姜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击后倒地,该肇事车辆逃逸。随后,一辆出租车行驶至事发路段,由于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拖轧倒地的姜某,最终导致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仅作出确定受害人姜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并且未能查获逃逸的前一辆车。对出租车(即后一辆车)检测时,发现这辆车底有一长2米的血迹拖痕,前保险杠等处有碰擦痕迹。经法医鉴定,姜某系由于右颞部与硬物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家属将出租车车主、承包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争议随之产生,被告方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门并未确定后车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也不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后车造成的,即使后车有过错,也应由逃逸车辆和后一车辆根据过失大小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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