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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 增设“酒后驾车罪”
2009-08-26
核心提示

公安部交管局日前表示,全国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周以来,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并不明显。酒后驾车有禁不止,是否因现有处罚措施过轻?现有法律规定又有何需要完善之处?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现有处罚措施是否过轻?

【新闻背景】

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一周以来,共查处醉酒驾驶2052起,约占查获酒后驾驶起数的14%。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并不明显。

目前,我国与酒后驾驶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酒后驾驶,处暂扣1—3个月驾驶证,罚款200—500元处罚;对于醉酒驾驶,则是暂扣驾照3—6个月,罚款500—2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醉酒驾驶给予拘留15天的处罚力度,是有足够威慑力的。”针对我国“酒驾”处罚措施过轻的质疑,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认为,现有规定的处罚力度已经较大,实际生活中“酒驾”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执法不严,比如不少地方不能保持经常性的路检,存在“以罚代管”、“人情招呼”等问题。

他建议,公安部门应当不定期、不定点、经常性地开展检查,而不是仅限于“集中整治”。

北京大学刑法学专家王世洲教授则对现有行政处罚措施存在质疑。他认为,现有行政法规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在我国行政处罚中是最严厉的,很有必要。但是,行政拘留作为行政处罚措施,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对行为人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是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此外,他还认为,对“酒驾”规定的处罚,对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尚需经过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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