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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框架下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益 |
200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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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这一制度建设中,无论从经济还是政治的角度看,公平与效益都同等重要。作为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构建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层级结构,在整合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动态平衡,从而达到经济学理论所谓帕累托最优状态。
逐步消弭待遇差别化,提高社会 保障的公平和效率
《社会保险法(草案)》在扩大实施范围、拓宽覆盖面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不过,基于各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快慢不一及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草案”对于现行制度障碍的改变程度依然有限,对于适用对象的待遇差别化需要进一步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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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安排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所谓待遇差别化,指在享受社会保障的人群中,个人因所在地域、行业、职业的不同,而受到的待遇不同。它包括:地域差别,即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别;行业差别,即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差别;身份差别,如国有、集体企业与民营、外资等非公有经济从业人员的差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与市场化就业人员的差别,城市居民与农民的差别,用人单位的职工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差别等等。而且,由于城乡之间的巨大鸿沟,社会保障费在城乡之间无法对接,使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存在明显不平等的现象。再者,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社会保障费没有统一,也没有衔接的渠道,造成了职业转化上的障碍。
待遇差别化造成了保障对象在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不对称,影响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和效率。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打破行业间、地区间贫富不均的差别,调剂使用社会统筹基金,实现社会互助互济;由法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社会保障费的基数和费率,统一各种社会保障费;还需依据行业特性和平均利润率制定不同的标准和政策,在社会保障费方面形成一种均衡的负担。如此,方能大大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成本,促进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力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有效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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