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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专家:对环境违法行为究刑责应成常态
2009-08-26

●将来对环境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成为一种常态。同时也要动员社会的力量,多元化地解决这个问题,一切都应该纳入常态化的治理大学

●要有行政处罚,也要有刑事惩罚,但是将来,还是要回归到用经济手段制裁。企业为什么要排污?就是要转嫁成本,就是为了牟利。

●嘉 宾:张梓太(复旦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主持人:前几天,江苏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肇事单位法人以投毒罪,被一审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引起了舆论的关注。这样,能够震慑那些排污企业吗?

张梓太:实际上大学早就规定了,可以通过刑事追究的方式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在刑法中,很清楚地列出了污染类的犯罪有三大类,破坏资源类的罪名有11种。但以2005-2007年为例,全国范围内结案的环境犯罪案件分别只有2起、4起、3起。我们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很好地运用大学手段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这也是今天为什么很多人听到盐城的判例会震惊的原因。我认为,将来对环境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成为一种常态。

不过我并不认为,仅仅靠这一点,就能震慑住排污企业。你想,各国对贩毒的惩罚厉害吧,但还是没能杜绝。所以要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将成为常态现象,因此我们也要有常态的应对方式和方法。除了行政执法外,还有环境司法,包括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要动员社会的力量,多元化地解决这个问题,一切都应该纳入常态化的治理大学

主持人:最近这段时间里,多起环境污染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该如何斩断企业排污的罪恶黑手,挽回被污染的生态环境———所有这些,已经到了需要破题的紧迫时刻。

张梓太:环境问题有个潜伏性和累积性的特点。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累积到了一个集中爆发的时期,也到了一个需要集中治理的阶段。一直以来,以行政处罚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是我们采取的主要方式。根据国家环境统计公告,2005-2007年每年的行政处罚单都有近10万起。可见,行政处罚的量还是比较大的,环保部门并非无所作为。但为什么处罚效果不明显,甚至企业还有不怕调查、不怕罚款、不怕曝光的“三不怕”之说呢?我认为,关键是时代变了。在计划经济年代,厂长、经理都是政府委任的,是“公家的人”,所以行政机关还可以动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在市场条件下,政府部门能够动用的手段,只剩数目有限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大多无能为力。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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