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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禁止协管员对摊贩实施行政处罚
2009-09-01

广州立法为城管扣押小摊贩物品定规设限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只有当流动商贩占用城市主干道、广场、机场、火车站、步行街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或遭市民多次投诉,且经劝告仍拒不改正,城管机关才可对其物品实施扣押,并必须明确期限。这是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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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就如何处理查封、扣押的物品作出了一系列程序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现场制作并交付扣押物品清单及查封、扣押决定书,且决定书需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等事项;如果当事人拒绝在清单签名或不在现场的,城管机关应对清单予以公证或在清单注明情况;查封、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自动解除的,城管机关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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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明确禁止城管机关聘用人员,即城市管理协管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李廷贵说,目前广州市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人员3196名,另有将近5000名协管员,为了便于市民和当事人辨识,执法人员和协管员分着天蓝色和灰绿色制服。据新华社广州8月30日电 记者叶前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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