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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很多群众拍手称赞,但也有人提出质疑。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本意见的起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丁卫强对相关质疑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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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记者:制定这项意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丁卫强:有的。我们是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执法的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之精神相违背。本意见严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制定。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或者争论较大影响执法统一的,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对相关问题作出释诠,以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业务指导的任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有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这一意见,从性质上看,属于业务指导文件,是一项司法政策,并不是法律规范,主要是想通过它对下级法院主要起到业务指导作用,规范交通肇事犯罪的审判。这也是能动司法的体现。

既然是指导下级法院的意见,就得让老百姓也知道,要向社会公开。这是符合人民法院实行“阳光司法”的要求。

浙江在线记者:请你谈谈制定本意见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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