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多次明确提出,要在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等
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 域立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社会
域立法的要求。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沈春耀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专题讲座的题目就是《关于加强社会
域立法的若干问题》。
社会领域立法的“社会”如何界定
“社会”一词的含义和使用十分广泛、灵活,可以作广义、狭义、中义三个层面的理解。中义的“社会”,主要是着眼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意义上的社会建设,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而提出的范围,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讲的社会建设。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建议主要从中义层面的范围上来把握和定位“社会”。具体来讲,就是以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事业、社会组织、社会管理为基本内容,确立社会领域立法的范围,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同时,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立法也要反映和体现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
就目前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按照目前通行的理解,法律体系中所讲的“社会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方面当然属于社会领域立法。
但是,中义层面的社会领域立法的范围,比目前法律体系意义上的“社会法”在含义上要更宽一些,它还包括:(1)社会事业,主要是教育、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2)社会组织,即政府机构和经济主体以外的各类公益性、互益性组织,也称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3)社会管理,包括对各类非经济性、非政治性事务的管理和规范,对公益性、互益性事务的引导和规范。(4)社会问题,包括对社会异常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控制。这几个方面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上目前大都归在“行政法”的名分之下。我的理解是,作为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之一的“社会法”,其范围如何确定,可以研究。但今后不论对“社会法”的范围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它都属于法律体系关于法律部门分类上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并不会影响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方向和趋势。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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