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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林兴民富
2009-09-15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于文静、顾瑞珍、刘景洋)我国共有集体林地25亿亩,涉及到5亿农民切身利益。如何彻底解决林地权属问题,调动林农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破解年年造林不见林的尴尬局面?如何真正释放出集体林地的巨大潜力,把山林变成兴林富民的“绿色银行”?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60年沧桑巨变,一项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体任务的重大改革正有条不紊地在全国全面推进,人民逐渐成为山林真正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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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参加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福建省永安市洪田镇湍石村林农吴汝声在操纵现代化林业灌溉设施为竹林浇水。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60年沧桑巨变,一项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体任务的重大改革正有条不紊地在全国全面推进,人民逐渐成为山林真正的主人。新华社发

“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这句话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流行语。少生孩子,主要依靠合理的人口政策;多种树,则需要依靠合理的林权政策。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和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表示,这四个阶段的改革,是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对推动集体林业发展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是,四个阶段的改革均没有确立农民经营林业的主体地位,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从根本上明晰产权、给予农民经营林业主体地位的要求迫在眉睫,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为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2003年6月25日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2008年6月8日颁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

目前,全国已完成确权到户改革的林地面积12.7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50%。其中,福建、江西、辽宁、浙江、云南5个省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河北、吉林、安徽、湖南、四川等14个省区市的改革已全面铺开,其他12个省正在积极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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