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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到此举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社会影响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按照常识,法院裁决了,败诉的一方应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现实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往往形同一纸空文,败诉的一方往往赖账不还,根本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法院执行起来那是相当的难,败诉了的一旦成了“老赖”,那就成了爷,胜诉的奈何不得,法院也无可作为。可以说,“老赖”不除,不仅无法构建和谐的信用社会,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挑战。

治“老赖”,以往有过曝光、监控、限制等一系列举措,可惜收效甚微。此番最高法拟对“老赖”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法治决心和善意都可圈可点。不过,正如诸多法学专家所担心的那样,现在连“高消费”的定位都还是一团混沌,又怎么去限制?而且,即使明确了什么是“高消费”,又如何去监督“老赖”的“高消费”?反过来假设,要是这些“老赖”都不“高消费”了,欠的债又该怎么办?

这些“问号”不能释疑解惑,限制“高消费”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就连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也认为:“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

假如老赖不高消费,咋办?
2009-09-20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过类似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但是,哪些属于“高消费”?怎样监督“高消费”?“高消费”又会面临什么处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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