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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促未就业毕业生带“薪”见习
2009-09-23

新华网广州9月22日电(记者 叶前)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并与见习单位共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这一规定被写进22日提交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

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文轩表示,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大学生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而毕业生见习可以有效培养学生与未来岗位需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这是一种“就业适应性训练”。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若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见习单位则需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见习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工龄。

为提高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的积极性,草案规定,对接收毕业生见习并支付见习补贴的企业,将给予税收优惠。

今年4月,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广东省政府出台措施,承诺未来3年将提供6万个见习岗位,并要求见习单位与所在地政府共同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提供生活补贴。

杨文轩说,由于法律不健全,毕业生见习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一草案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见习单位在提供见习岗位和发放见习补贴中的相关法律责任,保障了毕业生见习的各项权利。草案禁止见习单位安排见习毕业生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安全隐患环境下的劳动;此外,见习毕业生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连续休息不少于2日。

鉴于见习的目的还是在于累计工作经验、提高毕业生的个人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最终实现就业,草案规定见习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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