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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被撤职才是新闻
2009-09-23

9月21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办法》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河南商报》9月22日)

一些网站在转载这条新闻时,用了诸如“河南拟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提案撤职副省长”、“河南规定超1/5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可提撤副省长”之类的标题,令人瞩目和精神振奋。不过,一看就知道这是“标题党”,实际上,这完全是误导,河南省的规定不过是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而已。

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有权书面联名,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这并不是《办法》的创新,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如果说《办法》有亮点,就是集中体现在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具体在什么情形下,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撤职、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可以书面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办法》规定了四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职务的行为。

不过,现在的问题并不在于人大常委会可不可以对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进行撤职,也不在于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可不可以书面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更不在于对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进行撤职需要特别具体的规定,而在于在实践中能不能大胆地运用这一权力,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体现人民代表向人民负责和政府权力来源于民的精神。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颁布了三十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也三年多了,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我们并没有看到一起人大常委会主动撤销副省长职务,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副省长的撤职案。有些省人大常委会对副省长的撤职案,比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对何闽旭、王怀忠等副省长的撤职案,都是因为他们的贪污贿赂犯罪已经暴露且被有关部门调查,并且应有关部门的提请才撤职的。而人大常委会主动对不称职的副省长撤职,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主动对不称职的副省长提出的撤职案,据我所知一个也没有。

所以,如果哪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动对不称职的副省长撤职,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主动对不称职的副省长提出撤职案,将法律中休眠的权力运用到实践中去,那才是真正的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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