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从无到有、从城镇到农村、从职业人群到城乡居民,不断改革、发展、完善,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
这60年可以划分为两个30年。第一个30年,我国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在城镇实行低工资、广就业、高福利的方针,高福利体现在住房、医疗、教育等各个方面,也就是保险和福利都由企业和国家包揽到底。第二个30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开始探索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从1984起,开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开始尝试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二是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86年,我国建立了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经过不断改善和调整,目前参保范围已经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用人单位、职工和财政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生育保险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统筹。
1996年,我国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当年8月,在总结各地十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开始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改革。
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全国普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完成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其覆盖范围逐步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并且医疗保险体系中政府、单位(雇主)、个人(家庭)等的责任逐步清晰。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希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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