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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为创业低保户适当保留低保待遇
2009-11-23

新华网沈阳11月21日专电(记者陈梦阳)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为鼓励创业、就业,辽宁省将为创业、就业的低保户适当保留低保待遇。

按照辽宁省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对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待遇可保留3个月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确定。

辽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打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就业的顾虑,鼓励低保人群通过创业、就业走出困境,减少“就业不如拿低保”的怪现象。

此外,低保户创业还将享受政府补贴。辽宁省政府提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

目前,辽宁省有城乡低保对象约22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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