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就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做出了极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以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1995年中国颁布施行了食品卫生法。10多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食品安全领域事故频发,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三鹿事件”,更给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其中,理顺体制突出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创新直指当前监管体系的“软肋”。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实行由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分段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导致各部门间责任不清,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以消弭各部门的监管缝隙。同时,为突出全程监管,法律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环环相扣。
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繁杂交叉、层次不清的问题,法律提出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以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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