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两市驻京联络处花了66万多元,买了777瓶假茅台,成为舆论焦点。虽然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刑拘,但此事余波难平。
驻京联络处应该算作政府派出机构,那么,这66万多元应该由地方政府埋单,换言之,应该是政府“公务支出”中的一项。现在,66万多元买了假酒,这酒大概是不能喝了,但这钱能否全部追回?如果不能如数追回,这笔账谁来认呢?地方政府最后以什么名义核销呢?
无独有偶,有记者在江苏常州某镇采访,偶尔瞥见一份招待用烟流水账。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期间,这个镇招待用烟共用去了5277包,约为530条,均为“中华”香烟。镇办公室的一位主任还振振有词:“有什么标准来衡量我们招待用烟超标呢?”
一个镇4个月530条“中华”用于“招待”,着实令人咋舌。招待用烟,顾名思义,也是政府掏钱,和上述“茅台”一样,当然也应纳入“公务支出”,只是不知道这些“中华”有没有假的。
政府部门正常运转,就会产生成本和费用。问题是,对“招待烟”、“招待酒”这样的公务支出,有没有制度性的监督?这些烟酒都“招待”谁了?为什么事情“招待”他们?“招待”之后产生的效益是什么?这些问题,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几乎是个谜。另外,正像常州那位镇办公室主任反问的那样,招待用的烟酒有没有个标准?花多少钱就算超标呢?这恐怕只能靠政府部门自己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