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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员:民族区域自治符合各民族共同利益 |
20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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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面对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分布广泛的国情,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政治智慧,符合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新中国作出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重大历史抉择,是基于对中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把握。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依据;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60年来,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中,我国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特别是在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各项权利、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传承民族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少数民族同胞倍感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进入了历史上最好最快的时期。
实践表明,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又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既维护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利益,又维护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这一制度,对于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56个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创造和享有幸福安康的美好生活,起到了巨大作用。这一制度,体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价值取向,赢得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进行现代化建设,只有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团结凝聚起来、形成强大合力,才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风险。民族区域自治能够充分发挥这样的聚合作用。在未来的征程中,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乌鲁木齐“7·5”事件是一起严重暴力犯罪,给这片土地上的各族人民都带来了灾难,其煽动者的目的,就是要破坏民族团结、阻挠新疆发展、危害祖国统一。要挫败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图谋,就必须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和分裂活动,紧紧依靠各族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进一步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就一定能为伟大祖国的长治久安、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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