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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院院长吕忠梅建议立法赋予公民环境权
2012-05-09

湖北经院院长吕忠梅建议立法赋予公民环境权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左)做客正义网。杨征摄

  杨柳 高鑫

  铬渣污染、癌症村、康菲漏油、PM2.5……近几年环境污染问题凸显,这些词语频频见诸报端,给公众带来的危机感不亚于食品安全问题。环境保护再次成为全国两会代表热议视频:湖北经院院长吕忠梅建议赋予公民环境权来源:新浪播客的话题。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做客正义网、中图网联合推出的2012年全国两会系列访谈时,呼吁进一步重视和完善环保制度。

  吕忠梅告诉记者,她期待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能把公益诉讼的条款写进去,而且能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其真正落到实处。

  “我们既是阴霾天气的受害者,也是污染物的制造者。”吕忠梅建议通过立法赋予公民环境权,“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有保护好环境的义务。”

  “我国环境立法已有30多年”

  吕忠梅长期从事环境保护立法工作,这是她的研究领域。令她欣喜的是,她连续多次提出的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议案有了回应,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了环保法修订工作。今年她提议的重点是在已有环境立法层面上,建立一些确保实施的相应制度。

  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到现在,中国的环境立法已有30多年。据吕忠梅介绍,环保工作刚开始时,我国主要是借鉴他国经验,初步建立了一些环境保护制度。1979年到1989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个十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环境保护问题逐步开始显现。经过10年的试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

  此后,中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外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内也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在此过程中,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了很大进步。

  “目前,从环境污染到保护人体健康,公众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吕忠梅举例说,近几年是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发期,如铬污染、癌症村等,这些事件都是因为污染物在环境中迁移转化,最终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期待健全相应的保障制度”

  吕忠梅告诉记者,她做过法官,在司法一线工作的经历,使她对法律制定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加关注。所以,她会提出一些法律实施方面的建议,并且希望能够推动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她回忆说,近十年来自己一直做的工作就是如何推进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进一步修改。“这十年给我的最大感受是,环境保护方面有了很多经验和教训。我希望能够及时修改法律,制定一个符合中国发展要求的、可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吕忠梅说。

  吕忠梅认为,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该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问题。据她介绍,从1997年开始,我国已出现多起环境公益诉讼,福建、海南、昆明、无锡等地建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专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调查统计,全国由环境保护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已经有30多件,如去年贵州发生铬渣污染事件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间环境保护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已经被法院受理。

  “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积累了经验,希望把司法的经验和学者的研究成果,能够很好地反映到立法中去。”吕忠梅说,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能为环境立法提供一些基础,还可以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经验及可行规则。

  “公民环境权应纳入环保法中”

  如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应国际社会对中国提出的降低碳排放量的要求?吕忠梅给出的答案是:遵循环境保护的规律。

  吕忠梅还建议立法确保公民享有环境权。她说:“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有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我们基本的生存权之一。在国际上,环境权是人权的一种,并且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已写入法律。”

  她认为,权利本身同时含有一种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具体来说,公民有在不被污染的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不去污染环境的义务。

  “公民的环境权被法律确认后,我们每个人、每个企业以及政府,都要为保护环境作出相应的贡献,都有义务不去污染环境,有义务消除环境污染和承担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吕忠梅说。

  她进一步解释说,我国现在制定的环境标准如PM2.5,就是国家在发展时确保社会公众都不遭受环境污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这个标准是要让大家享有一种在良好环境中健康生存的权利。

  访谈结束前,吕忠梅再次强调,应将公民环境权纳入环保法中,由道德约束变为立法规范,“在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要告诉大家都有义务保护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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