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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社会组织严禁只挂名合办论坛
2012-06-10

  本网讯(记者陈荞)昨天,市民政局在网站发布消息称,今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也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

  首次明确参加论坛禁止收费

  据介绍,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日前制定了《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局昨日转发该文件,并将在全市推行。

  办法首次明确,参与合作的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社会组织所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在举办时,应将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经费来源方面,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不得变相公款消费旅游

  按照要求,社会组织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的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收取相关费用,或是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同时,在举办论坛、研讨会时,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办法则明确提出,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也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或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违规者将被撤销登记

  据了解,今后,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把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管,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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