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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海协会和海基会26日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岸法学专家、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一协议的签署,使两岸司法界建立了直接、全面、深度的合作关系,有利于维护两岸同胞的司法权益和两岸交流交往的正常秩序。
根据《协议》,两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开展协助,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重点打击涉及绑架、枪械、毒品、人口贩运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以及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移管被判刑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表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两岸司法主管部门之间第一份综合性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涵盖了民商法与刑法的全部司法过程。他说:“《协议》的签署是两岸互信与共识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将对双方在经济、民事等各领域的交流交往起到保护、促进和规范作用,将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保驾护航。”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早在开启两岸交流之初就已提上议事日程。1990年9月,两岸分别授权双方红十字组织于金门签署了关于遣返私渡者和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金门协议”。
“但‘金门协议’仅仅是有关遣返问题的单项协议,而且两岸在实施遣返作业时须通过民间机构,两岸司法部门本身并没有建立直接联系。”王振民表示。此外,由于协议的内容所限,两岸在联合打击犯罪过程中取证难、执行难、公证程序繁复、两岸警方难以联合行动等问题则一直难以解决。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重要的意义首先在于它的综合性。”王振民说,这份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主管部门广泛而具体的合作内容,包括共同打击犯罪、司法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判决书的互相认可、罪犯的移交等。
其次,王振民认为,此项协议的签署,使两岸司法主管部门建立了直接、正式以及制度化的业务合作关系,意味着两岸司法机构更深层次合作的开始。
“尽管过去两岸已经在共同打击犯罪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往往采取‘特事特办’的个案解决模式,限制了双方共同打击犯罪的力度和办案效率。”王振民说,协议签署后,两岸司法机关和警方将各自指定专人与专门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实现司法沟通的常态化。
北京联合大学教授徐博东认为,这一协议就两岸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方式与合作内容做了制度化规定,但并不涉及任何政治色彩,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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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以来,两岸交流交往日益频繁,达到相当的规模。但由于两岸司法机关没有建立正式合作机制,为不法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潜逃并藏匿对岸提供了机会。近年来,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跨两岸犯罪团伙更利用两岸治安防治无法对接之机,大肆实施拐卖、贩毒、洗钱、走私、诈骗等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海峡两岸同胞权益,破坏了两岸社会和谐。
1990年9月,两岸分别授权双方红十字组织于金门签署了关于遣返私渡者和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金门协议”。截至今年1月,根据“金门协议”,两岸红十字组织共同实施双向遣返作业212批,双向遣返38936人。其中,大陆向台方遣返非法入境人员、刑事犯、刑事嫌疑人91批3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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