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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医院因病人跳楼身亡被判赔13万引争议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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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回放 2007年2月25日,22岁的姑娘小燕到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前的10多天,她感觉身上多处关节疼痛,后来痛得越来越厉害,皮肤也出现青紫现象。 经诊断,小燕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这是一种会累及全身多系统的病变。 入院当天,医院就对小燕发出病重通知,进行一级护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小燕病情有所好转,但仍然“精神差”。 小燕的病房在住院部10楼,床头玻璃窗户可以推开,距地板约1.2米高。 当年4月3日7时20分,小燕的小姨送早餐过来,发现小燕爬到窗外露台上,欲往下跳。小姨立即喊起来,劝小燕“不要做傻事”,同时通知医务人员。 当日7时25分,忍受不了肉体和精神折磨的小燕,从10楼坠下,当场身亡。 事后,小燕的父母认为,院方在管理、护理上均存在过错,没有尽到保障安全义务以致悲剧发生,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38万余元。 2 模拟辩论 小燕住院期间跳楼身亡,作为医院一方,是否存在管理、看护不严的失责,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引起很大的争议。 观点一:小燕是自行爬上窗外露台跳楼自杀的,医务人员已履行了治疗、告知、劝说义务。小燕已年满22岁,是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又有家属陪伴,医院对小燕自杀不承担责任。 观点二:小燕所患的是一种累及全身的特殊病变,医院除了对她进行药物治疗外,还应加强心理疏导,但医生忽视了这一点。同时,医务人员在对小燕劝说无效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病房窗户是可以推开的,医院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3 法院判决 永安市法院审理认为,小燕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配合医院治疗疾病,选择逃避行为跳楼身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小燕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累及全身多系统的病变,护理表现一直为“精神差”,处于萎靡状态。医院应及时进行颅脑影像学检查,或者请专家会诊,排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等,对小燕进行心理疏导。依据医学鉴定报告,医院对病人的管理、护理存在一定的过错,这是导致小燕放弃治疗跳楼的因素之一。医院应对小燕跳楼身亡承担40%的次要责任,赔偿小燕家属损失13.38万元。 嘉宾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刘清华 实习生 林淑敏 嘉 宾: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黄岩平律师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陈晓春律师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张金水律师 主持人:家属认为如果窗户是封死的,小燕就不能可爬窗跳楼,医院应该为此事负主要责任。 陈律师:对于小燕这样容易激动、烦躁的特殊病人,医院应该加强看护、提供更为安全的设施。而半开式的窗户,为小燕跳楼提供了一种可能,医院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主持人:法院根据医学鉴定书,认为医院没有及时对小燕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进行心理疏导,在管理、护理存在过错所以要承担责任。律师怎么看? 黄律师:法院这样判决肯定没错,但是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医院因为怕担责,对所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都进行颅脑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乱检查乱收费现象的加剧。 主持人:如果病人因为交不起药费,被停药了,而跳楼身亡,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 张律师:这要看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比如说病人患的是胃病,断药后不可能引发中枢神经紊乱,这时病人跳楼身亡,医院不用担责。如果在现有的条件下,医生可以预见病人因断药可能引发神经紊乱并发症,病人出现过激行为,医院就要承担责任了。 主持人:如果病人故意跑到医院跳楼或者在医院摔死了,医院要不要担责? 张律师:病人是故意跳楼死亡的,医院不需担责。好比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是故意肇事的,连交强险都可以不赔。但是,如果病人因地板打滑,在医院摔死了,医院没有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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