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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丢失损毁 将可索赔三倍资费
2009-04-30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做了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新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件内短少。 新修订的邮政法还规定,对本条规定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适用本条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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