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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2008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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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4月22日讯(记者
谢添实)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8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80件,审结1112件,依法受理支持的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125件,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发布会上,省高院公布了2008年我省十大知识产权案。
未按约提供合格软件
开发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石狮市必特软件创业园开发公司与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必特软件销售合约书》,主要约定是由必特公司为卡宾公司开发卡宾UP2项目软件,并授予卡宾公司对该软件的使用权,卡宾公司支付相应的开发及使用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必特公司提交的软件未能符合卡宾公司的验收要求致讼。
评析:法院认为,必特公司作为UP2项目软件的开发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调试安装软件,使开发的软件能稳定上线并实现约定的功能。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特公司先后签字确认的两份《软件实施报告》反映出软件存在许多具体问题,致使软件无法正常运行。必特公司应就其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合格软件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必特公司返还卡宾公司已支付的相应款项。
他人注册商标文字
当商品装潢构成侵权
案例: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片仔癀”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片仔癀”作为一种特殊中成药为该公司独家生产。同时,早在1981年就将“片仔癀”使用在“片仔癀珍珠霜(膏)”等化妆品及其包装、装潢上。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于1979年开始生产“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被告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系由其与漳州市宏宁罐头食品厂合资成立的公司,但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出资中除实物及“荔枝牌”商标外,并不包括其他工业产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化妆品等商标上使用“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字样。
评析:法院认为,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与被告系出资股东与合资公司的关系,而非承继或兼并的关系。因此,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在化妆品上使用“片仔癀”的权利不能等同于被告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将“片仔癀”突出使用在其片仔癀珍珠霜等化妆产品的包装、装潢上,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应承担停止使用“片仔癀”作为为包装、装潢并赔偿82万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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