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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今年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提高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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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年起普遍提高福州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福州相关通知规定,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除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外,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在职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60%支付,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按65%支付;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70%、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按75%支付。
参保人员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其中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500元。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福州市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00元。(记者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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