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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我省启动企业用工备案制 共享用工信息数据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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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王勋 本报讯 从4月9日起,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将招用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如实上报给企业所在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这是该厅日前制定出台《福建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政策之一。据悉,我省力争在2010年底前,实现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四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试行办法》中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除外)也应当办理备案。 据介绍,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四大方面,分别是: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类型、所属行业、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招用职工的人数、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日期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试行办法》中明确,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并在《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中记载。《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负责填发。 已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计划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就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初次备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更备案: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者退休等。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也需进行变更备案,具体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劳动者辞职或调出;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 此外,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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